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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函轉_觀光局訂定「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合理行程規劃及檢視注意事項」...(觀業字第10630013011號)
留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630013011號

主  旨:
本局訂定「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合理行程規劃及檢視注意事項」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確實遵守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旨揭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與「旅行業管理規則」研訂,並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款、第8款及第9款規定:「旅行業執行業務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八、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應簽訂租車契約,並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九、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法規有關超時工作規定。」,違反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處罰。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
取其他必要措施。」、「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5條規定之措施。」辦理。
二、為使旅行業妥適規劃安排旅遊行程,維護旅客旅遊安全及品質,本局業於106年2月21日邀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勞動部、交通部(法規委員會)、公路總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駕駛員職業總工會、各旅行業同業公會、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及辦理國內旅遊之主要旅行業者等會商。
三、前述會議結論業經綜整完成訂定「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合理行程規劃及檢視注意事項」,請旅行業確實遵守並檢視所屬上市國內旅遊產品,作自主旅遊產品檢視管理調整因應,如未予調整,經本局檢視有高風險旅遊產品之虞拒未調整改善者,將予以公布周知消費者,詳如附件。
四、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旅行社,亦請確實遵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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