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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遵守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5條規定...(觀業字第10630049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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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63004929號
主 旨:
請貴會惠予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遵守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5條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5條規定,旅行業不得包庇他人頂名經營旅行業務或包庇非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復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7條附表3項次62,違反前揭規定之旅行業者,處罰新台幣5萬元罰鍰。
二、邇來本局查悉多起旅行業包庇他人頂名經營旅行業務或包庇非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之案件,相關非法經營業者之行為,已擾亂旅遊市場秩序,並危及民眾旅遊安全。為提升觀光團旅遊品質及維護旅客權益,慶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遵守前揭規定。
三、本局後續將持續加強執法力道與密度,倘查有違規將依法裁罰,以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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