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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請貴會惠予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辦理旅遊業務應與旅客簽訂書面契約...(觀業字第10730002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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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73000266號
主 旨:
請貴會惠予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辦理旅遊業務應與旅客簽訂書面契約;倘使用定型化契約範本,應確認為本局發布之最新版本,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前項契約之格式、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邇來本局查悉多起旅行業辦理旅遊業務,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或未使用最新版本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為維護旅客權益,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遵守前揭規定。各式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可至本局行政資訊網/消保事項專區項下查詢參用(網址:http://admin.taiwan.net.tw/public/public.aspx?no=108)。
三、本局後續將持續加強執法力道與密度,倘查有違規將依法裁罰,以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四、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業,亦請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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